广西横县云表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刘某明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对于横县云高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等申报补助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在没有组织人员审核的情况下,便申报材料上签署初审意见,造成国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补助资金损失90万余元。近日,由广西横县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玩忽职守罪,判处刘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明,横县云表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2010年至2012年间,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当年新增规模经营面积达到连片500亩以上且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业主(流入方),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每亩一次性给予200元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并由南宁市农业局、南宁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补助资金相关文件,明确申请时间、条件及申报程序等相关事项。横县农业局根据南宁市农业局、南宁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在全县各乡镇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补助工作,并明确横县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在该项工作中负责组织实地勘查核实确认的职责。时任横县云表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的被告人刘某明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在接到横县云高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横县永昌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刘某位、李某意、邓某稳、尹某标等申报补助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在没有组织人员对上述申报对象进行实地勘查核实并确认申报材料是否真实的情况下,便在申报材料上签署“同意申报”、“情况属实”的初审意见,同时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致使上述6宗不符合当年新增流入土地连片面积达到500亩以上,且流转期限10年以上补助条件的申报项目,顺利通过审核和验收,并获得补助资金合计90.06万元,造成国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补助资金损失90.06万元。其中:横县云高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申报660亩,获得补助资金13.2万元;横县永昌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申报600亩,获得补助资金12万元;刘某位申报1198亩,获得补助资金23.96万元;李某意申报530亩,获得补助资金10.6万元;邓某稳申报540亩,获得补助资金10.8万元;尹某标申报975亩,获得补助资金19.5万元。

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补助资金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家经济损失90.0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